2016/12/6

新北市立福營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


一、本實施要點依據新北市政府1031218日北府教學字第1032322886號令發布修正之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新北市立福營國中(以下簡稱本校)為充分發揮學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,鼓勵
    民眾使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,指學校各類運動場、球場、活動中心、
    禮堂、游泳池、教室、演藝場所、會議室、停車場區域及開放式空間。
    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,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四、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、教學、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
    下開放。
  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,免申請、免收費。
 
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,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(如附表一),經申請核准,並繳
  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,始得使用,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二(由市府訂定並經本校
  104828日校務會議通過)
  前項申請,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、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
  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。
五、場地開放時間如下:
 ()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(上午6:00至上午7:00及下午17:00至下午21:00)
    ()週六、日及例假日(上午6:00至下午21:00)
 ()寒暑假(學藝輔導活動期間依平常日開放時間開放)
 ()上班時間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、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
 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使用相衝突時,應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,實際開放時間
 由學校訂定。
 學校因施工、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,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,得
 暫停開放,並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。
 學校因前項情形暫停開放一個月以上者,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。
六、場地之使用,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:
()教育活動。
()體育活動。
()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,且符合公益目的活動。
因婚、喪、喜、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,學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
情形,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。
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,不得為營業行為。但具教育意義或情形特殊,經學
校允許者,不在此限。
七、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
()使用場地、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,應妥善愛惜使用,使用完畢後,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()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經學校許可,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。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其設備。
()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學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()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、電、瓦斯等資源。
()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,應經學校同意後,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;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()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()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,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、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。
()申請人於活動期間,應負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()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。
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,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,所需費用由申
請人負擔。
八、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
    不予退還:
    ()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,無息退還 
        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。
 ()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如風災、地震、空襲等,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,
     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。
 ()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,得於使用日前,通知申請人改期,如無法
     改期者,廢止原許可,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,申請人不
     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九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學校得停止其使用,依法處理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
    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,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:
 ()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 ()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 ()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。
 ()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。
 ()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 ()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 ()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。
 十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,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。
     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,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,應重新提出申請;多數人
 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,應由學校協調解決。但因辦理本府及所
  屬機關學校相關業務或情節特殊者,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,申請場地
  得延長為三年。
十一、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,學校得拒絕其進入,或請其離去,如不聽從學校
      人員指揮,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:
   ()酗酒或精神異常。
   ()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。
   ()聚眾鬥毆及吵鬧。
   ()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。
   ()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。
   ()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。
   ()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。
   ()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。
十一、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,得給予適當之津貼,所需經費由收費中
      支付。但人事與業務費(水電、修繕與養護費除外)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
      三十,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附表一
新北市立福營國民中學「校園場地開放使用」申請書

申請人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簽章
身分證字號

  


  


 
 

 
 

 
 

使 
 




使 
 

使 
 
年   月   日            年   月      
 
使用費
新臺幣:      
保證金
新臺幣:    
其他
費用
新臺幣:    
 
 
    新臺幣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教務處:           學務處:           輔導室:

體育組:           教學組:           特教組:

  校:           出納組:
承辦人

會計主任

   

單位主任

附表二(單位:新臺幣)
類別
場地使用費
說明
風雨操場
(3個全場球場可分開借用)
每個全場球場
400/小時

一、場地使用費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,未足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算。
二、如採票券方式提供民眾付費使用,另由學校訂定合理收費基準。
三、保證金為總收費額度之百分之五
    十。
四、加收項目及其他事項:
()電腦、資訊設備每部每次50元。
()投影機、電器設備每部每次300元。
()電梯每部每次600元。
()健體設施、設備每次500元。
()電燈照明及冷氣空調,依實際用電度數計收,每仟瓦每小時10元計算收費。
()如有售票情形,除原場地使用費外,另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百分之十。
()預演或預先使用者,依使用時數計算。
六、前項(一)至(四)等設備,原則以四小時為一使用單位。
七、學校訂定校內教職員工上班時間停車優惠措施,其優惠後,收費不得低於本收費基準五分之一。(因本校車位不足,不對外開放)
運動場
 (
田徑場)
1,600/小時
五樓會議室
1,000/小時
教室
每間400/小時
開放式場地
穿堂350
前、後各200
每平方公尺
1/小時
至善樓地下室
(合作社前廣場)
200/小時
(200平方公尺)
汽車停車場
每車
1,000~4,000/

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(民國 104 03 11 日 修正)


  1   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  2    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所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校園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,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。但場地委託民間經營者,不包括之。學校應依附表所定各類別收費基準,訂定場地使用收費表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;場地收費高於或低於附表收費基準者,應報經本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核定後實施。但學校已簽訂契約未符本標準收費規定者,新契約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。

  3    場地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:
一、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。
二、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、學校為主辦機關者,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。
三、本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,得經學校許可,免收場地使用費。
四、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,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。
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,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。


  4   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