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實施要點依據新北市政府103年12月18日北府教學字第1032322886號令發布修正之「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」辦理。
二、新北市立福營國中(以下簡稱本校)為充分發揮學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,鼓勵
民眾使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,指學校各類運動場、球場、活動中心、
禮堂、游泳池、教室、演藝場所、會議室、停車場區域及開放式空間。
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,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。
四、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、教學、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
下開放。
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,免申請、免收費。
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,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(如附表一),經申請核准,並繳
但場地為特定使用者,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表(如附表一),經申請核准,並繳
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,始得使用,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二(由市府訂定並經本校
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)。
前項申請,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加投保火險、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
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。
五、場地開放時間如下:
(一)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(上午6:00至上午7:00及下午17:00至下午21:00)
(二)週六、日及例假日(上午6:00至下午21:00)
(三)寒暑假(學藝輔導活動期間依平常日開放時間開放)。
(四)上班時間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、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
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使用相衝突時,應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,實際開放時間
由學校訂定。
學校因施工、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,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,得
暫停開放,並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及門首公告周知。
學校因前項情形暫停開放一個月以上者,應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。
六、場地之使用,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:
(一)教育活動。
(二)體育活動。
(三)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,且符合公益目的活動。
因婚、喪、喜、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,學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
情形,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。
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,不得為營業行為。但具教育意義或情形特殊,經學
校允許者,不在此限。
七、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使用場地、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,應妥善愛惜使用,使用完畢後,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;其有短少或損壞,應予補足、修復或照價賠償。
(二)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、宣傳標語等必要者,應經學校許可,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。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使用漿糊、膠紙、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、地板及其設備。
(三)所攜帶之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學校不負保管之責。
(四)未經學校同意,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、電、瓦斯等資源。
(五)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,應經學校同意後,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;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(六)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。
(七)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,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、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。
(八)申請人於活動期間,應負場地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,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(九)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。
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,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,所需費用由申
請人負擔。
八、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
不予退還:
(一)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,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,無息退還
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半數之場地使用費。
(二)因不可抗力之事故,如風災、地震、空襲等,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,
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。
(三)學校如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,得於使用日前,通知申請人改期,如無法
改期者,廢止原許可,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,申請人不
得異議或請求賠償。
九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學校得停止其使用,依法處理,其所繳納之各項費
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,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:
(一)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。
(二)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。
(三)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。
(四)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。
(五)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六)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。
(七)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。
十、場地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,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。
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,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,應重新提出申請;多數人
申請長期使用造成時段不敷分配時,應由學校協調解決。但因辦理本府及所
屬機關學校相關業務或情節特殊者,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,申請場地
得延長為三年。
十一、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ㄧ,學校得拒絕其進入,或請其離去,如不聽從學校
人員指揮,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:
(一)酗酒或精神異常。
(二)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。
(三)聚眾鬥毆及吵鬧。
(四)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。
(五)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。
(六)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。
(七)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。
(八)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。
十一、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,得給予適當之津貼,所需經費由收費中
支付。但人事與業務費(水電、修繕與養護費除外)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
三十,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。
附表一
新北市立福營國民中學「校園場地開放使用」申請書
申請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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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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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字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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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 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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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 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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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 動
名 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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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 加
對 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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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 加
人 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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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 用
場 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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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 用
設 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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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 用
時 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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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時 起 至 年 月 日 時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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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 地
使用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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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臺幣: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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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證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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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臺幣: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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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
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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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臺幣: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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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計
金 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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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臺幣: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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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 簽
單 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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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務處: 學務處:
輔導室:
體育組: 教學組:
特教組:
補 校:
出納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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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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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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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 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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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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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二(單位:新臺幣)
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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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使用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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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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風雨操場
(共3個全場球場,可分開借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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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全場球場
400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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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場地使用費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,未足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算。
二、如採票券方式提供民眾付費使用,另由學校訂定合理收費基準。
三、保證金為總收費額度之百分之五
十。
四、加收項目及其他事項:
(一)電腦、資訊設備每部每次50元。
(二)投影機、電器設備每部每次300元。
(三)電梯每部每次600元。
(四)健體設施、設備每次500元。
(五)電燈照明及冷氣空調,依實際用電度數計收,每仟瓦每小時10元計算收費。
(六)如有售票情形,除原場地使用費外,另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百分之十。
(七)預演或預先使用者,依使用時數計算。
六、前項(一)至(四)等設備,原則以四小時為一使用單位。
七、學校訂定校內教職員工上班時間停車優惠措施,其優惠後,收費不得低於本收費基準五分之一。(因本校車位不足,不對外開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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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場
(田徑場) |
1,600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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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樓會議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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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,000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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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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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400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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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放式場地
穿堂350
前、後各2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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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平方公尺
1元/小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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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善樓地下室
(合作社前廣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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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元/小時
(約200平方公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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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停車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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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車
1,000~4,000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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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(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)
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所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校園場地(以下簡稱場地),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。但場地委託民間經營者,不包括之。學校應依附表所定各類別收費基準,訂定場地使用收費表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;場地收費高於或低於附表收費基準者,應報經本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本局)核定後實施。但學校已簽訂契約未符本標準收費規定者,新契約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。
第 3 條 場地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之情形如下:
一、依法規規定得免收或減收者。
二、本局或本局所屬機關、學校為主辦機關者,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。
三、本府其他機關使用場地者,得經學校許可,免收場地使用費。
四、弱勢團體使用場地辦理公益性質活動者,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。
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,應收取其他費用及保證金。
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